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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六十章 借鉴
    总而言之,中国的科举制度仅仅是在西方社会将以实力来选拔官员,文官制度的呼之欲出的时候对其产生了影响,给只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典范。

    这虽然影响是很大,但是也有局限性。

    西方文官制度的形成,学者们一直认为是受了中国科举制度,这一跨时代的壮举的影响。

    中外学者都承认,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规范详备,因此,它对中国古代社会起到过巨大的作用。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堪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中国的科举制度是当初西方特别是英国制定类似制度的蓝本。

    并且对其形成确立和发展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并以其合理性,将继续为人们所借鉴。

    所以结论的话,咱们可以反思一下,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

    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

    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

    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的。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

    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

    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

    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

    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

    中国的科举制度是当初西方特别是英国制定类似制度的蓝本。

    尽管现在的舆论倡导我们借鉴学习西方的文官制度。

    但总体来说,正如威廉杜兰所说的,中国的科举制度不愧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在这科举制度废除100周年纪念之际,可能大家都听到很多“不要为科举制度招魂”的声音,对科举制度的贬斥。

    我们对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一味地嘲讽和批判,而应在了解的基础上再作分析。

    受过严格的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孙中山先生到是很理智的看待科举的问题。

    他特别指出“把中国的考试制度继承下来”。

    当时间过去一个世纪之后,冷静代替了激愤,理智代替了情绪,我们对待科举,不应再从实用观点和历史观点看待同一个问题,结果是不一样的,一边视如弃履,另一边归为文化。

    它不愧为是中华民族的又一伟大的创新和实践,作为一种人才选拔的机制,他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公开仍然是当今社会所寻求的。

    作为一种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机制,它仍然是“知识改变命运”这一阐述的最恰当诠释;作为稳定社会民生和心理的利器,它的确发挥很好的效力。

    像是现在热门的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都可以看到古代科举制度的影子。

    不仅仅因为我们传承与此,还有他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

    习惯了关注科举考试的中国人,自然也会继续热衷于关注这些考试,不管是作为科举的替代品,还是作为全国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机制,或者,就老百姓最关心的层面来说,知识可以改变命运,甚至是一次考试就可以。

    如果说有什么缺陷和问题,应该是在其内容上有待革新和完善。

    试想我们这些经历了高考走入中国最优秀的大学的学子们,正是在通过这样的考试证明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可以承受这样强度的高等教育,并且当之无愧的走了进来。

    正如千年来无数读书人走过的路一样。

    一个经典的论断,不管正确与否,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国家应该由精英阶层来统治,不是吗?

    毕竟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自唐武德四年(621年)创立,至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废止,在我国历史上共存续1300多年。

    在此期间,科举考试成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考试制度。

    举制度作为朝廷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在巩固统治、安定社会、维护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封建社会成熟时期出现的选拔方法,科举考试与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步骤是一致和适应的,是上层建筑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对其历史作用不能抹杀。

    首先,科举制度使统治基础下移,真正做到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知识分子的特权地位,虽然有部分是依靠财富获取的,但更多的是通过科举获取功名而形成的。

    因此,大量出身低微贫寒的士子,可以通过科举使本人以及家庭的社会地位晋升。

    科举提供了一条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选拔人才的途径,也为社会下层分子提供了一条上进的途径,使社会不断进行阶级的对流,对巩固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稳定政治和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其次,科举选士制度的确立、健全与完善,促进了中国古代文官队伍的建立和世界上最早、最完善的文官政治的形成。

    再次,科举考试制度,严格奉行“三公”原则,即“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和“公正录取”。

    这是中国人才选拔方式长期演变的结果,它不仅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

    科举取士确是封建时代所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竞争机制,是选官任能的最佳形式和途径,保证了封建国家的政治需要。

    正因为如此,早期以传教士为主的西方人士来华后都对科举制度大加褒赏,向西方予以介绍,并希望为西方所采用。

    18世纪前后的西方有识之士极力推崇中国的科举考试和文官政治,并在此后相继仿效中国的办法,推行了文官考试制度。

    至于科举制在西方的传播过程,在西方人中,到底谁最早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制呢?

    根据美国学者邓嗣禹在1943年哈佛亚洲研究学报上的说法,关于中国科举制的最早记载见于加斯帕德·达·克鲁兹的著述。

    他曾于1548年航抵东印度,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前往中国;是到中国的第一个传教士。

    1569年他回到葡萄牙,1569至1570年间,他用葡萄牙文写作的游记手稿在威尼斯以意大利文首次出版。

    威尼斯将其译为英文,以“来自中国行省的报告”为题,收入里查德·艾登的《东印度群岛及其他国家旅行他们效忠皇记》一书。

    克鲁兹在文中说中国官员们“必须有那项功名或头衔……上,不避危难。他们奉行学而优则仕。”

    文中还简要地提到了硕士、博士的情况。

    而另一种说法是,尚在克鲁兹之前,就至少有两位葡萄牙人或多或少地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取士。

    而这两位葡萄牙人,竟然曾经是中国监狱的囚犯,一个叫维埃拉(verra),另一个是盖略特·伯来拉,他们都是葡萄牙人。

    维埃拉是一支由费尔隆·伯列士·德·安德拉吉率领的葡萄牙舰队的成员,1517年到广州,在粤停留三年后赴京,因葡萄牙人不懂得为皇帝举哀期间(明武宗朱厚照在1521年即正德十六年去世)暂停海外交易的中国规矩,1521年9月被送到广州拘捕,1524年(明嘉靖三年)从广州监牢中维埃拉(verra)发出信函回国。

    他在信中就中国的外交、社会关系、吏制等发表了不少看法,其中说到:中国的法官都是来自文人学士,“获得一种学位的每位文人学士,起初做做小官,以后再升任到高级职务上”。

    盖略特·伯来拉1549年(明嘉靖二十八年)被中国海防军俘获,他虽不是当年葡俘中惟一写出自身经历的人,但他有关科举制的叙述可以说是最详尽的一个,这在其著作《南明行记》中有所体现。

    据他所说,察院要审讯囚犯和授予学衔。

    察院年年巡视,被选拔来充任要职的人则每三年会聚一次,在为他们准备的大堂里受到考试。

    向他们提出许多问题,如回答合格,够得到学衔,测验通过后,要为那些得到学衔的人举行隆重仪式,经常要共同盛宴庆祝。

    更令人惊讶的是,当这位葡萄牙囚犯知道了中国考生是在严密监视的条件下进行考试时,也戏称中国应试者为“囚犯”,将他们等待金榜题名的人生得意之际,则称为“等待判决”。

    而且,他还发现同牢的中国“难友”中,竟有因考试落榜而蹲监狱者。

    对科举制度记载更为详细的、对西方影响更大的是圣奥斯丁会修士儒安·贡查列斯·德·门多萨编写整理的著作。

    门多萨的著作首次于1585年(明万历十三年)在罗马出版,目前在中国的中译本名为《中华大帝国史》。

    门多萨的《中华大帝国史》文中除了介绍了科举的竞争性,还介绍了如何授予学位,以及是如何庆贺的,对中国的科举极具赞美之意,他写道:“在当今世界上为人所知的国家中,这个庞大的王国是治理最佳的一个。”

    但应该说门多萨对中国事物具有一种近乎于不切实际的信心与心有灵犀的理解力。

    他在零乱的资料中敏锐地发现中国教育与统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和中国文明对知识特有的尊重。

    在那里只有饱学博闻的人通过国家考试才能成为官吏参与管理政府事务,任何一个人在学识上的努力都可以使他进入社会上层,这就意味着一种平等与竞争的健康的社会机制。

    这一发现对16世纪末西方封建等级社会是一大震惊,同时也预示着以后一个多世纪里西方对中国科举与文官制度的利用。

    (二)西方传教士笔下的中国古代科举制度随着西方传教士(尤其是耶稣会会主)一批批前往中国,他们在中国传播西方科学,同时又向自己的国家介绍中国的哲学和许多奇闻轶事,其中也包括科举制度。

    在这些耶稣会会士中,最有名的是意大利人利玛窦。

    利玛窦在明朝末年以传教士身份来到中国,自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至明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在中国生活了28年,并被任命为帝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他在《书信集》中,有不少关于科考的记载。

    例如在1597年9月9日的一封长信中,利玛窦应一位神父的要求,介绍了当月在南昌举行的乡试情况。

    他说:现在我就开始介绍中国科举,也希望您把这种制度介绍给您目前服务的公侯,要他们知道这在中国与意大利各邦所推行的有多大的区别~在管理、政治与秩序等方面,中国的确超过其他民族。

    利玛窦作为在中国度过了后半生的耶稣会传教士,晚年时(他于1610年5月去世)以十分赞赏的态度高度评价了中国科举选士制度形成的文官政治,他认为。

    “标志着与西方的一大差别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实是:他们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称为哲学家(指儒生知识分子)的人来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他们来掌理”(《利玛窦中国札记》第1卷第6章)。

    利玛窦这段话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他认为中国当时的文官政治优于当时的西方;二是间接地评价了科举取士制度。

    利玛窦的中国札记中甚至将府试的日期都能写得清清楚楚,他对中国的考场(贡院)的描写更是极为详尽,将小单间大小、构造都描绘得如此细致,甚至注意到了小单间有防止考试舞弊的功能:“在每个大城市都有一座专门为这一考试而修建的宽阔无比的宫殿,四周围以高墙。

    考场17、18世纪,随着一批批来华传教士的宣传和媒介作用,中国已在西方国家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之一的科举制已为西方文化输进新鲜的血液,而中国的科举制度已被当时的欧洲各国广为赞誉。

    许多人认为中国的科举制首先对法、德两国发生了深刻的作用,而且可能最早受到中国科举制影响的是德国。

    的确,中国与欧洲尤其是与法国之间,从17世纪末开始,出现了长达一百多年极不寻常的以西方效法中国为其显著特征的文化交流史。

    从伏尔泰的诗歌和其他作品中,我们知道他是中国文明最真诚而热切的崇拜者,是所有的“爱慕中国”者中最狂热的一位学者。

    伏尔泰认为,中国自平民选择优秀人才为政府服务的方法很值得欧洲各国模仿。

    对中国文明始终加以赞扬的伏尔泰,对中国的科举制度也赞不绝口,不过需要说明,伏尔泰之所以如此强烈的美化中国科举制,其目的是利用中国来攻击法国封建王朝的专横。

    一般而言,孟德斯鸠对中国是持批判态度的,但他却用中国的科举取士谴责法国的以财富买官。

    孟德斯鸠读过不少欧洲汉学著作和中国典籍的译作。

    他从他的中国朋友黄嘉略处获知了许多有关中国的材料,并将他们之间的谈话做成笔记,内容涉及中国宗教、政治和法律、历史、文字、民俗等。

    他在与黄嘉略的谈话中认为中国历代帝王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中国没有世袭的官吏和贵族,皇帝通过科举等途径选拔官吏。

    凡是具有真才实学的人,不论出身如何,都有经过科举考试成为官吏的机会。

    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这有助于以儒家思想治国。

    除科举外,地方官吏还可以向朝廷荐举品德高尚的人充任官员。这种制度有利于提高官吏的素质。

    而法国实行卖官鬻爵制,宫廷以此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其结果是官员极端无能,唯以敛财为目的,百姓深受其害,而且代代相传,遗患无穷。

    魁奈作为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重农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著作《中华帝国的制度》中专有一节介绍中国的科举制度:“中国人一旦获得进士的荣耀称号,即无必要再为贫困而担忧,对他来说,这个称号本身就是一种保障。除了他能从亲戚和朋友那里收到不计其数的馈赠礼品以外,他肯定会被任命在最重要的政府机构任职……。”

    从以上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教育受中国竞争性文化考试原则影响很大,而从竞争性考试中选拔文职官员的制度通过学者们(尤其是伏尔泰)的宣传,在法国已是众所周知。

    除了法国以外,德国也是较早提到中国的科举制并加以采用的西方国家,而且可能是最早吸收中国科举制的合理内核--平等竞争、公开考试的国家。

    德国著名的数学家、哲学家,欧洲重视研究中国的著名学者之一莱布尼兹(gottfredlhel(lebnz,1646,1716年)是一个有远见的学者,他在《中国新志》一书的序言中提出中西文化应相辅相成的见解。

    曾多次建议西方君主向中国的科举制学习。

    德国哲学家康德(1724-1804年)的著作中也有类似反映。正是这些学者的大声疾呼,于是在德国大地上还是小邦林立、战火纷飞之时,威廉占据普鲁士王权后就实行了一种“开明”的统治,并着手对官吏制度进行改革。

    当时考试制度已在普鲁士运用,如挑选军队中的军法官,就必须采用考试的方法。

    1713年,威廉一世规定所有的法官、律师等都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后任命。

    1737年,考试的范围又扩大了,规定凡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官吏都必须事先通过考试才能任命。

    1743年,菲特烈大帝规定凡到政府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先进行实习,期满1年后经过考试,合格的才可正式录用。

    1770年,政府又颁布法令,对考试内容、范围及其它方面加以补充,规定凡要在政府部门担任高级官员的,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凭,而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考试。

    从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出,18世纪时,德国的文官制度已初具规模了。

    而其官吏制度的核心就是考试制度的运用,无疑是借鉴了中国的传统科举制度,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精髓--平等竞争、公开考试。

    此后,德国的文官制度虽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行之有效的文官制度并未作多大变动,德国的魏玛宪法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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